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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有怎样的互联网和电子条约?

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4.3.28.浏览数:2035

【互联网】 随着互联网成为新的商贸媒体,很多公司利用互联网直接销售其产品。    在现实世界里,商店展示商品只构成“要约”(invitationtotreat);顾客把商品出示收银柜台付款时,才构成“要约”(offer).可是,在电子商贸的世界里,邀约和......多语言外贸网站建设www.waimaowangye.com三行网络公司为您详细介绍 - 请往下阅读》

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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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互联网成为新的商贸媒体,很多公司利用互联网直接销售其产品。

   在现实世界里,商店展示商品只构成“要约”(invitationtotreat);顾客把商品出示收银柜台付款时,才构成“要约”(offer).可是,在电子商贸的世界里,邀约和要约的界限亦不是那么清晰。在网页出现的售价是否构成邀约还是要约,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。若网页清楚订明售价只属于邀约,那么顾客订购货物时才构成要约。由于估计那种网上商品较受欢迎和储存货品的数量是颇为困难。所以在网页清楚订明售价只构成邀约是最为重要。

 

  承约还是反要约?根据普通法原则,“承约”(acceptance)是指在知情下对要约方所提出的条款表示无条件的同意。所以,承约的构成便视乎它是否反映要约的条款而没有提出新的条款。若受要约人提出新条款,这便属于“反要约”(counter-offer),而原先的要约便失效。


   若电子商务是透支交换电子邮件而确立,条款的提出,商议和更改也载在不同的电子邮件中。除非最后的要约能如实地反映受要约人同意的条款,否则合约便不能成立。若最后的电子邮件没有提及先前所有双方协议的条款,受要约人究竟接受那些条款便会引起争议。

  错误,根据普通法,若合约条款有错误时,可使合约无效。所以当错误是属于关键性的,法庭可下令将合约作废。当应用此原则在电子商贸范畴时,顾客可声称他们不慎地按错了“接受”图标,从而企图撤消合约。

  电子合约何时成立?根据一般的法则,“承约”(acceptance)必须通知要约方。自承约方把承约一事通知要约的一刻起,承约便当作生效。承约的传达方式可以是“非即时通讯方式”(non-instantaneousform),例如书信和电报或“即时通讯方式”例如当面传达讯息,透过电话或传真通讯。不同的承约规则适用在不同的承约传呼方式。

邮递规则还是接受规则?

   一般的情况下,若要约是以邮递书信方式推行,则须应用“邮递规则”(postalrule),即承约被当作在承约信件寄出时作出。

   若承约的传递方式是“即时通讯方式,邮递规则便不使用,因为利用即时通讯可即时知悉其通讯是否成功。所以,“接受规则”(receiptule)应用在此种传递方式,即承约被当作在接受有关讯息时作出。

   在电子商贸世界里,确定电子邮件的往来于何时构成具约束力的合约是至为重要的。

   我们常认为互联网是一种“即时通讯方式”。可是,电子邮件的传真是十分倚重电脑系统的稳健性。由于电子邮件在传送途中也会经常寄失和遇到延误,要确定电子邮件是否已迅速地传送到接受一方是有一定的困难的。所以,应否运用“邮递规则”还是“接受规则”也造成一定的混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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